(三)保险代理机构代销保险卡时,不得通过分支机构向广东辖区(深圳除外,下同)以外的区域进行销售,保险机构应对保险代理机构的销售区域进行监督;同时为进一步完善销售服务体系,严禁未在广东辖区设立保险主体的公司通过驻粤中介机构开展保险卡业务。
(四)保险公司将保险卡交由中介机构代销后,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后期销售过程的管理,跟踪、关注中介机构销售进展情况,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加强中介机构的保险卡售卖、核销管理,有效控制中介机构保险卡的风险存量,及时掌握业务经营真实信息。
四、关于业务、财务管理问题
(一)业务流程方面,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协议,加强保险卡生效流程管理,完善相关业务的核保核赔制度,保险卡的缴费、领用、库存、激活和保费入账等各个环节必须专人专项管理,建立业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禁止与中介机构合作开展赠送无面值的激活式保险卡业务。
(二)财务流程方面,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法确认保费收入。对已预售未激活、尚未明确真实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包括姓名及证件号码)的保险卡,不得确认保费收入;严禁采用高手续费、净保费入账的操作方式,加强数据真实性检查,手续费结算方式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粤保监发[2009]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通过代理合同双方约定的唯一手续费结算账户进行转账支付,并以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作为入账的必要凭证。
(三)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完善业务、财务系统改造,保单原始信息必须实时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必须实现业务、财务系统实时无缝对接,相应的业务、财务台账信息必须保持一致。
五、关于理赔管理和客户投诉处理问题
(一)建立完善的理赔制度,加强赔案审批权管理,严格赔案权限规定,降低高赔付率;同时要充分考虑保险消费者利益,杜绝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行为的发生。
(二)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并指定专门的部门承担该项工作,要建立相应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畅通客户投诉渠道,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相关要求
各保险机构要按照本通知,及时清理意外伤害激活式保险卡业务相关产品、系统、制度情况,凡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将一律不允许开展相关销售业务。我局将于近期对此项工作开展检查,在检查前解决问题的,不作处理;检查时仍未解决问题的,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