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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保监办发[2009]174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过程中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保险公司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我局对《广东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王宇文、余瑜

  联系电话:020-38320725/38361258

  传真:020-38361200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实施办法

  为规范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过程中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保险公司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保险公司在广东省开设的分公司(不含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地市级营销服务部(以下概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支公司、营业部、其他营销服务部暂不纳入本实施办法。
  二、验收标准
  (一)总体要求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时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应实现本公司各项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和经营管理流程的信息化,确保保险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安全性,保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持续、稳定、高效运营,并满足保险监管部门数据采集查询的要求。
  (二)具体标准
  1、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设立或指定内设部门负责统计和信息化工作,明确分管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人(以下简称统计责任人)、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统计联系人);明确分管信息化工作的机构负责人、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省级分公司应配备专职的统计和信息技术人员,中心支公司应设立统计岗位和信息技术岗位。统计和信息技术人员应为正式员工,具备相关业务技能,能够满足公司统计或信息化日常工作需要。
  2、规章制度。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建立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相关人员对规章制度掌握情况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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