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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

  3、网络设备及机房。一是网络设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通过专线实现公司系统的网络互联,主干线路应具有冗余备份,原则上主干线路与备份线路应为不同运营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为软、硬件系统采用完备的安全防护措施,本地存储的重要数据具有安全保密、存储、异地备份措施。二是办公设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配备充足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电子设备,保证业务、财务管理和客户服务的需要。三是机房建设。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设立单独的计算机机房,机房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分支机构若具有独立业务系统,其机房须经过消防部门的单独验收,安全等级达到《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9361-88)的B类安全标准;仅有路由和线路交换设备的,机房所在大楼要经过消防部门的综合验收,安全等级达到《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9361-88)的C类安全标准;服务器托管于电信运营商或专业公司的,应出具托管证明文件和保证设备、数据安全,不向第三方泄漏数据及不得利用所托管的数据谋取利益的承诺书。
  4、信息系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的所有业务应实现信息化管理,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须采用总公司授权使用的系统平台,业务、财务系统数据实现无缝对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应满足监管部门数据采集、查询的要求。
  5、培训。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加强对统计及信息化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系统应用、专业知识、规章制度以及《保险法》、《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广东保险业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广东省保险机构分析报告编报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三、开业申请材料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材料中应包含《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该报告至少包括以下材料:
  (一)分支机构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机构、人员及工作职责说明(详见附件一)。
  1、统计责任人、统计联系部门、统计联系人及统计工作人员情况,相关岗位职责说明书。
  2、信息化工作负责人、信息化工作部门、部门负责人及信息技术人员情况,相关岗位职责说明书。
  (二)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及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等。参照执行总公司制度的,应提供相关制度清单。
  (三)业务、财务系统建设的具体方案(详见附件二)。包括业务、财务系统的集成开发商、处理模式、主要功能、数据集中情况;系统间数据交换关系,各类数据的管理权限等。产险公司应提供承保、核保、批改、理赔、收付费等基本流程图及说明;寿险公司应提供承保、核保、保全、理赔、收付费等基本流程图及说明。
  (四)总公司出具的关于在分支机构核准开业后的第三个月起,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该分支机构数据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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