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级结束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
Ⅰ级结束由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市政府应急办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
4.7信息报送
4.7.1食盐供应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地盐业管理部门应立即(最迟不超过1个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告当地政府。
4.7.2指挥部办公室在汇总分析各区市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作出判断,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上报指挥部及国家、省盐业主管部门。
4.7.3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食盐供应突发事件的地点、时间,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等级、影响范围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害,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4.8信息发布
处置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向各工作组进行收集,整理后会同新闻宣传部门组织向社会发布。
新闻发布的信息由指挥部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收集各工作小组的工作情况后,集中提供。
由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对外信息发布。
5.应急保障
5.1通讯保障
5.1.1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讯方式稳定畅通。
5.1.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省盐业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5.1.3所有通讯及信息共享应符合保密规定。
5.2文电运转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确保文电运转迅速、准确、高效,不得延误和出现错漏。
5.3安全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重要资料的保密安全。
5.4人力与组织保障
5.4.1各级盐业主管部门、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应急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5.4.2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5.5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每年将食盐储备所需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5.6食盐保障
5.6.1建立食盐储备制度。储备盐制度是保障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实施的根本措施。
5.6.2在正常情况下,小包装食盐储备库必须保持2个月正常销量的库存。
5.6.3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加大监管力度,维护良好的食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破坏食盐市场秩序以及销售假冒伪劣食盐,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6.后期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