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保人签署投保单后,可通过支票、授权保险公司代划账,或自行通过银行转账和银行柜台缴存现金方式直接、全额向保险公司缴付保费。
第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设置保单出单系统的,应当同时配备银行POS机收费系统,并妥善保管银行(刷卡)划款凭证。投保人选择缴付现金保费,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代刷卡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
反洗钱法》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代刷卡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实现财务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无缝对接,直接准确完整记录有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保费收支情况。
第四章 保单出具
第十一条 保费资金到账当日,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系统应当自动核对到账金额是否与核心业务系统记录的对应业务保费金额一致,到账日期是否在对应业务保险起保日前。核对无误后,财务管理系统发出生成保单指令。
第十二条 核心业务系统从财务管理系统获取生成保单指令后,将有关投保信息发送到保单出单系统,出具保单。
第十三条 投保人通过银行POS机刷卡缴付保费的,财务管理系统应当在银行POS机收费系统确认保费资金到账并发出指令后,才能向核心业务系统发出生成保单指令。
第十四条 通过银行刷卡方式缴付保费的,保费到账信息及生成保单指令由系统自动生成。通过其他方式缴付保费的,保费资金到账后由人工在财务管理系统确认保费收入后,财务管理系统向核心业务系统发出生成保单指令;保费资金到账人工确认操作的权限应当上收至中心支公司及以上级别营业场所本部。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销售激活注册式保单,应当在发出保单前全额收取保费并由人工在财务管理系统确认“预收保费”。保单激活注册时,保单信息应当实时进入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核心业务系统将有关保单信息反馈财务管理系统后,财务管理系统自动核对有关保费信息,并将“预收保费”转记录为“保费收入”。在汽车、轮船客运站、列车售票厅随客票销售的极短期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在旅游景点销售的极短期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和在酒店销售的极短期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应参照本条规定执行。本条前述保险代理机构在领取空白单证时,应通过代理机构同名账户以转账方式向保险公司支付全额保费。
第五章 保单查询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电话和互联网两种方式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或投保人注册激活保单后,投保人可以通过保单上注明的客服电话即时查询保单信息,并最迟可在2日后通过保险公司网站自助查询保单信息。保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至少保留至保险责任结束后一个月。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其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栏目。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各产品特点设置不同的查询内容和查询界面,但至少应当提供下列信息:保险产品名称、保单号码、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销售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要求完成财务、业务管理系统的改造,并经广东保监局验收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