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全面清理在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设置的出单系统,向广东保监局报备,并经广东保监局验收通过。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完善省级公司向分支机构派驻财务负责人的制度,落实省级公司管理人员的责任,切实执行“见费出单”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施行后,除期缴业务外,保险公司新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应收保费余额应当为零。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于本制度施行后前三个月,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报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应收保费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施行后,不执行本制度有关规定开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或因内部管理不善导致投保人缴付的保费资金未及时、全额进入保险公司保费账户的,广东保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广东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关于实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时间要求
(一)各省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见费出单”的系统改造,实现公司系统与银行POS机支付系统的有效连接,以及完成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并向我局提交关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见费出单”验收申请;
(二)2010年1月1日起,未能严格按制度要求实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见费出单”的公司,应在广东省范围内自行停止接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
二、验收要求
详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见费出单”系统改造验收标准》(附件四)。
三、承诺要求
各省公司在12月31日前向我局上报《关于严格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承诺书》(以公司信笺打印),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副总经理在承诺书上签字,并在主要负责人签名上加盖公司公章。承诺书格式如下:
关于严格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承诺书
本公司同意/不同意实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为严格执行该制度,本公司及本人保证在
年
月
日前完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见费出单”的系统改造,实现与银行POS机支付系统的连接,并完成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本公司及本人保证自2010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若本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见费出单”系统于2010年1月1日前未取得广东保监局验收合格,本公司保证自2010年1月1日起停止接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直至本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见费出单”系统经广东保监局验收合格。
主要负责人: 分管副总经理: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见费出单”系统改造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