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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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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生成的业务台账是否包括分支机构名称、保单号、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起期、保险止期、签单保费、缴费方式、保单收费确认时间、有效保单生成时间、保单打印时间、POS机编号、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人名称、业务员名称、保费到账账号、POS机地址等项目。

□通过
  □不通过

 

其他事项说明: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总体评价:

问题与建议(可另附,并将电子版发至Wenjun_li@circ.gov.cn):


  验收人:
  被验机构签章:

  附件四:
  广东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问答

  一、什么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见费出单”?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在确认投保人已缴付保费,并在保费资金全额到达保险公司保费银行账户后才能出具保单。
  二、实行“见费出单”制度有什么作用?
  实行“见费出单”制度,使保费资金及时、全额流入保险公司账户,有效防止保费资金被截留、挪用和盗用,解决保险公司虚挂应收保费问题,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见费出单”制度适用什么业务范围?
  在广东(不含深圳,下同)销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产品,均应实行“见费出单”制度。个人及团体业务由于加保或被保险人信息变更导致保费增加的,暂不实行“见费出单” 制度,严禁保险机构将正常承保业务作为加保业务,变相违反“见费出单”制度。保险公司开展的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社会补充保险业务暂不实行本制度。根据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营标准》第五条规定,农村卡折式意外险业务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营标准》的各项要求,因此,农村卡折式意外险业务推迟至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见费出单。
  四、电话、互联网销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是否适用“见费出单”制度?
  适用。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销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产品,均应实行“见费出单”的规定。
  五、学平险业务在“见费出单”制度下如何操作?
  鉴于学平险业务具有保费低、地域分散的特点,学平险业务可由营销员收取现金并全额缴入保险公司保费银行账户后,出具保单。
  六、期缴业务如何确认保费已到账并出具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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