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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期缴业务首期保费到账后,即可出具保单。
  七、为执行“见费出单”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首先,按“见费出单”制度和系统验收标准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财务、业务系统的改造,并实现与银行POS机收费系统的有效对接。其次,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直至省级公司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再次,做好人员培训工作,使财务、业务人员熟悉“见费出单”制度的有关要求,熟练掌握系统的操作。最后,做好对外宣传,特别是大客户、单位客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在营业场所张贴宣传资料。
  八、“见费出单”制度提及的保险公司投保单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保单出单系统,功能和作用如何定义?
  除在汽车、轮船客运站、列车售票厅等场所销售的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激活式保单业务外,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签署书面投保单,投保单管理系统由业务人员操作,主要完成投保信息的录入工作。除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及以上级别营业场所本部外,其他营业场所出单点财务管理系统由银行POS机收费系统控制,POS机收费系统确认资金到账后向财务管理系统发出指令。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及以上级别营业场所本部财务系统可以同时配备人工操作界面,通过非刷卡方式缴付保费的,由财务人员人工确认保费收入。保单出单系统由财务管理系统控制,财务管理系统在确认已全额收取保费后,向保单出单系统发出生成保单指令。
  上述三个系统不一定是独立的系统,也可以是同一系统的不同模块,但功能要独立,操作权限区分清晰。
  九、实行“见费出单”制度对保险中介机构、个人代理的业务开展是否造成负面影响?
  实行“见费出单”制度,能有效打击非法开展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对合法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会造成负面影响。
  十、实行“见费出单”制度是否增加投保人的负担?
  投保人领取并签署投保单后,可以选择支票、银行转账、现场刷卡、授权保险公司代划账或自行到银行向保险公司汇缴保费等多种方式缴付保费,整个流程只需与保险公司或有关业务人员接触一次,付款方式简单、便利。只要保险公司管理服务到位,不会增加投保人负担。
  十一、投保人可否使用现金缴付保费?
  个人投保人在配备银行POS机收费系统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可支付全额现金保费后,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代刷卡缴付保费,保费资金直接缴至保险公司银行账户。但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等非个人投保客户不能接受现金缴付保费。
  十二、保险中介或业务人员可否为投保人垫付资金刷卡缴付保费,保单出具并送达投保人后再向投保人收取现金?
  监管部门不鼓励上述操作方式。管理制度第八条所述代刷卡所使用的银行卡应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个人所有的银行卡,保险公司不得提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卡作为代刷卡。保险公司财务、业务系统刷卡缴付保费后不能撤销有关操作,而且,根据《保费批退全额转账制度》有关规定,因退保、注销或批改,退费资金只能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全额退回投保人同名银行账户。所以,保险中介或业务人员垫付保费出单,将自行承担无法向投保人收回资金的风险。
  十三、投保人缴付保费后出具保单,发现保单信息有误,如何操作?
  投保人提出批改申请,保险公司对保单进行批改。加保批单按照《广东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退保、注销或批减保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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