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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鼓励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在行业统计、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大力推进供热计量工作。
  鼓励加快建立供热计量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企业,充分发挥节能服务企业在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计量收费等方面的优势,推动供热计量技术开发和应用。
  第九条 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应加强供热计量节能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供热行业的节能技术水平。

第二章 新建建筑供热计量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供热单位应当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得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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