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权、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的通知
(京司发〔2012〕166号)
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市政府的有关部署,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和规范,推进依法行政,我局根据新颁布和修订的法律以及内设机构的最新变动情况,对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职权、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重新进行了梳理。现将修订后《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权、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权、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第一章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三、内设行政执法机构:法制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律师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管处、公证工作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基层工作处、法律援助工作处、国家司法考试处
第二章 行政执法依据
第三章 行政执法职权(共102项)
第一部分 行政处罚职权(共80项)
一、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及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