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原则,规范登记
(一)股权登记托管原则。推行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应以服务企业至上、支持企业发展为理念,遵循集中统一、高效服务、整体托管、规范有序的原则,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为目标,循序渐进地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
(二)股权登记托管范围。凡在湖北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集体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个人股等各类股权,已入围及拟申请入围全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有限责任公司,均应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托管。上述企业在办理股权变更、股权出质、股权出资手续时,应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供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托管手续、股权变更登记单或股权转让见证单。鼓励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企业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权登记托管。
(三)股权登记托管时限。已注册成立尚未登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新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工商注册登记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提出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申请。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应在入围后6个月内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四)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为全省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服务的省级指定托管机构。各市(州)政府已批准建立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以会员方式加入省股权托管中心。
(五)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接受公司或股东委托,管理公司的股东名册,并提供下列业务。
1股权登记业务。登记业务是股权托管的基础工作。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与企业及其股东本着“认真负责、诚实守信”的原则,相互配合做好股权登记工作。包括办理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注销托管登记、退出托管登记、发放股权证等。
2股权托管业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在做好登记业务基础上,为企业及其股东提供股权托管的相关服务。包括代办分红派息、代理股权回收(购)、股权查询、股权证明、股权挂失、股权冻结、股权账户开立、信息披露、咨询服务,以及为公司股东提供股权质押融资服务等。
3股权增值服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协助企业办理银行贷款,推荐引进各类风险投资、创投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战略投资者,为托管企业提供股改、并购重组、投融资咨询、财务顾问及上市策划、咨询推荐等增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