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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住房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七)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各地此前制发的有关住房交易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每平方米应不高于2元。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招标代理服务费

  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计价格[2003]300号)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四、工程勘察设计费和工程监理费。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青计价格[2002]24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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