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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国补资金结算层级下放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国补资金结算层级下放的通知
(内农牧机发[2011]277号)


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34号)有关“开展资金结算层级下放”试点的原则要求,由于我区受地域广袤、交通线长、审核层级多、运行周期长等因素制约,造成我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难、企业资金回笼慢、行政效率低等不良情况,困扰购机补贴工作顺利进行。经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研究决定,从 2011年第二批囯补资金下拨起,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农机购置补贴国补资金结算层级下放,由12个盟市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办理资金结算报账事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补贴资金结算层级下放的重要意义
  不断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合理配置行政管理资源,强化盟市级监督检查职能,转变结算方式,加快结算进度,提高工作效率,是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为农牧民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需要。最大限度发挥盟市级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有利于强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及时回流资金,有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加速资金结算周转,达到货畅其流,有利于农牧民及时购机;补贴机具及时投放农牧业生产,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农牧民收入。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保证资金结算层级下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坚持快捷、安全、高效的原则
  补贴资金结算层级下放以后,盟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成为核心环节。要设置专门机构办理,人员分工明确,任务落实到位,审核审查要严密,实现快速、便捷、安全、高效办理。盟市财政建立专帐,实行专款管理。国补资金下放至盟市级,盟市不得再下放,也不得转移拨付到平级业务单位结算。国补资金层级下放盟市有利于充分发挥盟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能,强化资金监督力度,并促进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工作能动性,推进整体工作进度。农机、财政两部门要强化协调沟通,搞好配合,把快捷、安全、高效办理补贴资金结算作为大事对待,务必做到企业随销随报,农机部门随接随审,财政部门随核随拨,整体达到月清月结。
  三、严格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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