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列医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和《辽宁省医药行业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2012修订)

  (4)作为企业的关键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授权人)指导并参与完成《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或《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AP)认证工作,掌握企业GMP或GAP核心技术,保证企业持续地按照GMP或GAP运行管理;
  (5)负责解决本专业或企业关键性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在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提出有效修改意见,并经国家药典委员会采纳;
  (7)完成3项以上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试制和推广应用工作(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能够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在打击假劣药品和非标准方法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5.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3项:
  (1)主持完成《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掌握企业GSP核心技术。保证企业持续按照GSP规范要求运行;
  (2)承担国家级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资格培训教材的编写,承担省级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行业发展动态等专题或专业知识授课工作;
  (3)在药品鉴别、验收、养护、调剂等工作中,具备2项以上独特专长,能够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4)能够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在打击假劣药品和非标准方法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经营管理中取得较好经济效益(以工商、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四)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新产品奖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5.获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应用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省(部)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负责人(以项目合同书为准),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五)论文和著作要求
  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至少有2篇为第一作者),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5篇(至少有3篇为第一作者);
  2.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专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译著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
  副主任(中)药师申报及评审标准
  (一)学历和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中)药学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2年以上。
  2.获(中)药学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5年以上。
  3.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但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技术理论、工作经历与能力、论文和著作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晋升副主任(中)药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