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政发〔201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十四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鹤岗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鹤岗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公立医院改革进程,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黑龙江省《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公立医院改革基本思路
按照“城乡统筹、资源整合、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科学发展”的要求,坚持点面结合、远近兼顾、突出重点、边试边推的工作原则,紧紧围绕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在“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等重大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方面积极探索,把实施惠民便民措施和推进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强化政府责任,健全服务体系,加强内部管理,让公立医院在改革中有所发展,让人民群众在改革中得到实惠。
二、公立医院改革重点
以城市二、三级综合医院和农村县级医院为重点,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2011年,先行在市人民医院、市红十字医院和绥滨县医院、萝北县医院开展公立医院试点改革,依试点情况逐步推开。
(一)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1.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按照医疗服务监管职能与医疗机构举办职能分开的原则,实行全行业监管,推进政府卫生及其他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的属地化管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强化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能力建设,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医疗服务标准、规范和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安全和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测监管。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举办县级公立医院,市级公立医院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举办。建立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政府办医体制。组建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发改、卫生、财政、人社、编制、组织、宣传等部门组成,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绩效考核、人事管理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