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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公费医疗执行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四、各公费医疗挂钩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标识工作,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合理施治。

  五、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关于我市公费医疗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6〕3号)及《关于取消广州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恶性肿瘤专科药费限额的通知》(穗劳社医〔2008〕10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实施后,本市医保药品目录有调整的,公费医疗用药范围同步调整施行。

  附件:1.广州市公费医疗恶性肿瘤病人用药申请表

  2.广州市公费医疗抗肿瘤治疗药品范围(略)

  3.广州市公费医疗抗肿瘤辅助治疗药品范围(略)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广州市公费医疗恶性肿瘤病人用药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年龄

 

医院

名称

 

医疗证号码

 

科别

 

病区

 

床号

 

住院号

 

申 请 药 品

肿瘤目

录编号

药品通用名

用法、用量

规格/单价(元)

     
     
     
     

病情诊断及申请理由:

  

申请医师:               主任或副主任医师:

医务科(或医保办)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单位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市公医经办部门核查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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