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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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 5-1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15 
 | 
交通运输业 
 | 7-15 
 | 
建筑业 
 | 8-20 
 | 
饮食业 
 | 10-25 
 | 
娱乐业 
 | 18-30 
 | 
其他行业 
 | 10-30 
 | 
核定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对纳税人未按照国家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和方法,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税务机关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第十三条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第十四条 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第十五条 要处理好加强所得税管理和组织收入的关系,核定征收的主要目的是加强税收管理,确保所得税税基完整。要把核定征收作为组织所得税收入的措施来抓,不得出现因核定征收而降低企业实际税负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