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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省广电局组织省电视、广播等新闻单位及时报道抗灾救灾情况和抗灾救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及事迹。

  省林业局加强灾后林业技术指导,指导做好林区防汛及国营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并做好沿海防护林的管理与修复工作。

  山东海事局调查辖区水域交通运输船舶事故,参与辖区水域船舶险情处置工作。

  驻鲁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根据需要,继续执行重大防洪抢险任务。

  省防总其他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密切与省防总联系,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内抢险救灾工作,努力减轻灾害损失,并按照省防总统一部署,共同做好全省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各受灾的市、县(市、区)防指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总的部署,做好抢险救灾、灾民安置以及灾后恢复等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受灾情况和防台风情况及时报上一级防指和有关部门。

  4.6.2 各级防指要组织力量对照防台风预案,组织开展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抢险救灾、灾害影响等台风防御的评估工作。

  4.7 信息报送、处置

  汛情、工情、风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分级上报,同级共享。

  防台风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及时补报详情。

  属一般性质的汛情、工情、险情和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办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协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指报送。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指采用和发布的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指应及时组织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 防台风及抢险救灾信息发布

  防台风及抢险救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防台风及抢险救灾等信息,由省防总和各级防指审核和发布;涉及灾情的,由各地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信息发布按照《汛情通报办法》(鲁汛旱字〔2010〕22号)发布。

  4.9 新闻报道

  防台风及抢险救灾的有关新闻报道,由各级防办会同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共同商定宣传报道意见。对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洪涝台风灾害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报道,由县级以上防办核实后,按重大突发事件报道有关规定进行报道。

  4.10 应急响应解除

  4.10.1 响应解除条件

  台风已登陆减弱、中途转向或已过境,将不再对我省造成较大影响,应急响应结束。4.10.2 响应解除方式

  Ⅳ、Ⅲ、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总宣布结束。

  Ⅰ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总或省政府宣布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队伍保障

  5.1.1 队伍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风抢险救灾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灾抢险的重要力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抢险救灾队伍,根据需要可以组建综合性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或由部门设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水利、公安、消防、卫生、市政、电力等部门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应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随时参与防台风应急救援工作。

  县级以上防指应建立防台风抢险专家库。

  5.1.2 队伍调动

  (1)申请调动上级防指或部门队伍参加抢险程序:需调动上一级防指或政府部门抢险救灾队伍的,由本级防指向上一级防指提出申请,上一级防指协调调动。

  (2)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省政府或省防总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省防总根据需要向济南军区或省军区或武警山东省总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办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指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2 专业保障

  各级电力部门负责防台风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特别应落实大面积停电、省防总和各级防指停电与抢险现场等电力的应急保障措施。

  各级市政、供水单位要通过管网调度、抢修等应急措施确保防台风期间供水。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等供气主管部门及燃气公司等供气单位加强供气管理,及时修订和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燃气供应。

  各级供销社及其经营网点等加强统筹协调,确保防台风期间农资、农产品和日用品等市场供应。

  5.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防台风现场、省防总和各级防指通讯畅通,确保与外界联络。

  各级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堤防、闸坝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各级广电、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移动通信等运营企业,应确保防台风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短信发布。

  5.4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应落实措施保障防台风人员运输、人员转移运输、救灾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抗灾抢险、人员转移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台风救灾的顺利进行。

  5.5 物资保障

  5.5.1 物资储备防台风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物资仓库,贮备足够数量的防台风物资、器材与设备,必要时也可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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