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村镇规划的编制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等部门规划相衔接,村庄规模要切合当地实际,做到合理用地、集约用地、保护耕地。
(四)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编制村镇规划时要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搞好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的配套规划。对各级历史文化名镇(村)、文物保护单位及具有历史价值的古镇、古村落、古民居和纪念性建筑,要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彰显农村历史文化底蕴。住宅布局和民居设计应充分结合当地自然、人文、民族特点,真正体现出聚散相宜、错落有致、风格各异的新农村村容村貌。
(五)公开规划,尊重民意。村庄规划要把群众的意愿放在首位,在确定村庄布局时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实行民主公示制度,规划成果要充分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方法,增强农民对规划的认同感和执行规划的自觉性。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规划编制、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镇(村)规划必须由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成果要达到国家相应规划标准。行政村村委所在地村庄、50户以上的村庄、主要交通干道沿线村庄,以及风景名胜区周边村庄的规划必须由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成果要达到“三图一说明”(现状及村庄位置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及工程设施规划图、规划说明书)的规划标准。其余一般村庄的规划,可由县级规划(建设)部门、乡镇政府组织技术人员和村庄规划协管员编制村屯规划总平面图。
县(市、区)域镇村体系规划,由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县(市)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成果经广泛征求群众、专家和有关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组织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镇(乡)总体规划,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成果经广泛征求群众、专家和有关部门意见,依照《广西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程序报批,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村屯规划,为提高效率,整合资源,600个村屯规划遵循“少花钱,多办事”原则,拟采用“政府主导、专家领衔、统一测量、统一编制,集中评审”的模式。即由市住建委组织协调,委托来宾市城乡规划设计院统一测量及规划编制。其成果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