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行问责制。将污染减排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进行考核。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造成减排任务不能完成的县(市、区),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完不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坚决采取停产整改等制裁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七)实行月进度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每月4日前要将上月本县(市、区)减排计划项目实施情况书面报送市环保局和市发改委。
六、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全市污染减排工作的主体,组织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发改委: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全市减排方面的工作,负责制定减排计划,督促计划实施落实,完成减排核算,考核各县(市、区)和重点排污企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协调兴宾区政府共同完成兴宾区减排工作任务和责任目标;建立和完善污染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
(四)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减排的政策,筹措设立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解决减排工作经费,监督专项资金和减排经费的使用。
(五)市市政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落实。
(六)市国土局:严控新上高耗能、耗污染项目土地审批。
(七)市工信局:协助开展工业减排工作。
(八)市委组织部:将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九)市委宣传部:加强减排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国家减排方面的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组织媒体大力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十)市监察局: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节能减排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来宾供电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依法关闭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的停电工作。
(十二)各县(市)政府: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减排的工作部署,负责本县(市)减排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并实施本县(市)减排实施方案,认真完成本地区减排的工作任务和责任目标。
(十三)兴宾区政府:协助市环保局完成兴宾区减排工作任务和责任目标。
其他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推进减排工作。
附件:1.来宾市2011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项目清单
2.来宾市2011年二氧化硫减排项目清单
3.来宾市2011年氮氧化物减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