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提议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全体会议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
3.联合调研
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成果。同时,各部门和单位要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种形式,全面推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
4.共商对策
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的同意后,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遇有意见分歧的,由召集人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将有关意见和理由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四)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主动研究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还要共同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办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收到抄送件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监督管理,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反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抄送后应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