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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2011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行为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本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依法颁发许可证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中不履职、不配合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职能部门”各负其责。
  (三)各“职能部门”要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对已经取得本部门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未经本部门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责任追究形式:通报批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追究形式。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视情节对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1.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领导机构和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不健全,人员、经费没有保障,目标管理责任制不落实,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协调解决,造成生产经营秩序严重混乱,没有及时有效整治的。
  2.各“职能部门”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
  3.不落实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抄告制度和信息通报与处理结果不及时的。
  4.全年不参加联席会议达2次(含2次)以上的。
  5.“领导小组”认为应当通报批评的。
  (六)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责任。
  1.对因无证无照经营而引发严重经济秩序事件,并查证属实的。
  2.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发现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的。
  3.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依法查处或支持、包庇、纵容的。
  4.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5.“领导小组”认为依法应追究责任的。
  (七)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实行通报批评的,由“领导小组”决定;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形式的,由“领导小组”建议其“职能部门”的主管单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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