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稳妥地改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安置机制,逐步完善军转安置政策法规体系,探索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充分开发军队人才资源新途径,推进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建设。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全力完成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积极推进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加强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认真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工作。
第六章 深化工资制度改革 促进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格局,促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第一节 完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促进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积极稳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加强对部分收入过高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缩小行业间工资水平差距。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使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加强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设,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设领域和容易发生工资拖欠的其他行业普遍建立工资保证金,在市县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清偿欠薪负责制、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属地政府负责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机制,基本实现职工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无拖欠。
第二节 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调整机制,落实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和提高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工资收入水平政策。根据国家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巩固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成效,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要求,落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第三节 加强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指导
完善最低工资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探索发布全省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指导意见,引导企业合理进行工资分配。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企业和劳动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依据。按照国家的要求和规定,建立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制度,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调整提供科学依据。实行有利于促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高职工工资收入的财税扶持政策。
第七章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加快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
第一节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巩固大中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小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数据库,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动态管理。健全劳务派遣政策规定,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引导。完善企业裁员机制,规范企业规模裁员行为。在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中,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节 大力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完善集体协商机制,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以企业集体协商为主体,以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为补充,努力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提高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集体协商代表培训,提高协商能力,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引导职工依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
第三节 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加强和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在督促签订劳动合同、拟定劳动标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集体协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完善依托三方机制及时介入和有效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办法。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机构和县级以上三方办公室实体化建设,夯实工作基础。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巩固创建成果,提升创建层次,建立创建激励机制,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全覆盖,劳动关系纠纷基本实现全部在基层解决。完善并落实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引导企业依法落实有关劳动定额标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的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节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
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总结推广国有大中型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经验,指导300人以上的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通过调解将50%以上的劳动争议化解在企业内部和基层。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设施建设,不断提升调解仲裁管理与服务水平,到“十二五”末,力争全省各级基本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符合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体现仲裁特色、社会公信力高、具有较高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高效、快捷处置集体劳动争议。加强调解员、仲裁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调解仲裁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第五节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系建设
加大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全面推进网格化、网络化建设,实现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和统筹城乡转变。建立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健全违法行为预防预警和多部门综合治理机制,及时查处违法案件,有效处置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实现监察机构标准化、执法规范化、人员专业化。
专栏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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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力争将50%以上的劳动争议化解在企业内部和基层。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建设一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努力提升调解仲裁管理与服务水平。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末期,全省50%的调解员和80%的仲裁员具备法律专业背景,调解仲裁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
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建设。建立网格化管理体制、监察协管员队伍、监察执法信息联系和监控管理平台,在乡镇、街道设置监察执法网格,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用工监控网。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建设一批示范性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预防和处理中心。改善执法装备和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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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