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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钦政发〔201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 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市人民政府建立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年不少于二次。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建立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普法学法制度。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组织综合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培训内容,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培训教育。对拟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对新任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加强法律知识培训。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规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内容的合法性,严格执行制定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公布、报送备案和清理等程序规定和制度。制定对本地区、本行业有重大影响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要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涉及重大事项及专业性较强的要组织专家论证。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不协调以及过时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废止。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清理一次,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坚持完善科学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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