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钦政办〔2011〕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钦州市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市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加快企业改制步伐,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的提留顺序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的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中提留的离退休、内退、特殊人员安置费;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补缴改制前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
(四)经确认的改制前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本金)、医疗费;
(五)职工住房补贴;
(六)住房公积金;
(七)清偿债务;
(八)其他。
企业改制时(一)至(四)项的费用从国有净资产中提留,不足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金中提留,仍不足部分从同级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收益中调剂解决。除(一)至(四)项外,其他项目的提留以企业净资产总额到零为限。企业净资产总额以国资部门核准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为准。
二、市直国有企业改制审批制度
为简化市直国有企业改制审批程序,形成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加快国有企业改制步伐,对国有企业改制按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值的大小划分为4个等次进行审批:
(一)改制企业资产总额评估值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或改制企业仅对职工身份置换的,企业改制方案经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并由主管部门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改制企业资产总额评估值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企业改制方案经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主管部门报常务副市长审批后实施,并由主管部门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