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制企业资产总额评估值2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企业改制方案经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主管部门报市长审批后实施,并由主管部门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改制企业资产总额评估值3000万元以上或涉及重大问题的,企业改制方案经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实施,并由主管部门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企业改制产权(资产)转让收益或所筹集的改制资金全部上缴市财政局设立的国企改革专户管理,由市财政局开具收款合法票据。企业改制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职工安置资金等改制费用拨付由企业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和改制成本的审核意见拨付职工安置款和企业改制成本。
三、改制企业的债务处理
(一)改制企业债务处理
按《财政部关于印发〈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企〔2002〕31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31号)、《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规范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资产和财务处理行为的通知》(桂财企〔2001〕2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和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企〔2002〕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担保债务处理
对1995年10月1日前有担保责任的企业,在改制时可按担保债务本金的100%从国有净资产或产权转让收益中提留,所提留的国有资产划给钦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管理;改制企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时,可申请从提留资产中抵扣。
有担保责任的改制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后应联合钦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尽力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回来的资产交由钦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管理。
四、改制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改制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或股权)的,无论企业组织形式和产权结构如何改变,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条件并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备案的,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