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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3. 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实行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全品种覆盖抽验,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配合自治区开展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根据国家对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的要求,从2011年4月1日起,基本药物出厂前,参加投标的生产企业须按规定在上市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印(贴)统一标识药品电子监管码,没有赋码的基本药物品种不得参与招投标。(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

  4. 出台我市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78号)精神,适时出台我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

  5. 配合自治区实施招标采购。按照自治区新的采购办法,从5月1日启动实施2011年新一轮基本药物(含自治区增补目录)集中采购。(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

  6. 完善基本药物配送政策。实行以市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配送管理。7月前完成药品流通行业市场调查,研究制订我市提高基本药物配送效率的政策。(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

  7. 落实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7月10日前下达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财政补助资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等部门)

  (二)统筹推进综合改革,重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机制

  1. 启动综合改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从2011年5月1日起启动综合改革工作,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构改革。(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编办等部门)

  2. 完成人员编制核定。5月10日前完成灵山县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钦南区文峰、水东、向阳、南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编工作。(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和灵山县、钦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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