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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2.受理原则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人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处理。
  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机关要求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即时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提供。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否则,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书面告知申请人。

  3.受理形式。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每日应当登录滨海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后台,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系统收到申请的时间为准。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即时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接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的时间为准。
  (3)当场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指定场所或窗口当场受理的申请,应当即时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的时间为准。
  (4)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1)形式要件审查。行政机关审查提交的申请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2)实质内容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进行审查。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1)分类处理。
  ①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③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⑤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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