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1)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2)以各管委会、各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7.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上报备案
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1.报送备案的程序。各入网单位将各种信息项统一填入《行政机关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各入网的管委会、委局将报备表报送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各街镇分别将备案表报送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备案。
2.报送备案的审核。备案表在报送前,应当经本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并经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
3.报送备案的时间。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
1.报送备案的范围。各管委会、委局、街镇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报送备案范围。各管委会、委局将备案材料报送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各街镇将备案材料分别报送所委托管理的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2.报送备案的内容。
(1)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原因及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
(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过程及结果;
(3)总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书面报送备案的材料中,应当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诉讼判决书的复印件。
3.报送备案的时间。各管委会、委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报相关情况。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书面报送备案。
各街镇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委托管理的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报相关情况。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委托管理的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书面报送备案。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了解街镇接到行政复议通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况后,应当立即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