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滨政发〔2011〕37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规定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各级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按规定程序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管委会及其他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五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推动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团结、稳定。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范围:
(一)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闭会期间和视察后提出的,经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交由区人民政府办理的代表建议。
(二)区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小组(以下简称“提案者”)在区政协会议期间、闭会期间和视察后提出的,经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由区人民政府办理的政协提案。
(三)全国、市级和区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与区人民政府领导座谈中提出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四)市人民政府建议提案处理办公室交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七条 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属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管委会职责范围内的,分别由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管委会负责办理,并根据办理需要采取以下三种办理方式:
(一)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采取单独办;
(二)需要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采取主会办;
(三)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采取分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