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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按照交办、承办、审核、答复、督办、总结、归档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交办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组织力量,协助做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等工作,根据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内容和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
  (二)每次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协联合召开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办会,向各承办单位交办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上级交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
  (三)对于难以确定承办单位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交办认可情况,提出拟办意见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后,交办。
  (四)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后,应在3日内完成内部交办,明确办理部门和责任。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工作,做到办复率100%,首次书面反馈意见满意和基本满意率95%以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承办单位应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认真清点,登记收文,主要领导亲自审阅。如有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注明理由及退转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退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得滞留、延误或自行转给其它单位办理。
  (二)对确认为本单位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及时研究分解,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承办部门和工作人员。
  (三)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时限为3个月,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政协提办理时限为1个月。
  (四)各承办单位应采取现场办理、开门办理、面商办理等多种形式,加强同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和交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人大代表、提案者的建议、意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五)对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与领衔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见面;对党派、人民团体、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小组提出的政协提案,应由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当面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书面答复,由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签发。逐件核查原件内容,认真修改答复意见,并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一)着重审核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
  (二)答复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格式是否规范;
  (四)内容措施是否切实有效;
  (五)语气是否诚恳谦虚,文字是否简明、流畅。

  第十八条 答复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答复时使用印有单位名称(红色)的公函纸做首页,按照复文的统一格式和要求,打印、加盖公章(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2-6、9-12、14-17)。
  (二)对主会办件,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积极配合,应在接到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之日起15日内将会办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主办单位,同时抄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1份(附电子版)。会办单位不能因为自身问题而影响主办单位的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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