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办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坚持区人民政府领导责任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制,做到逐级负责,责任明晰。
区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对事关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实行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包案办理。
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是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领办事关全局、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亲自处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反映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各承办单位建立领导分管、部门负责、具体人员承办的工作体系,确保办理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第二十三条 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坚持“三走访”制度。
(一)办理前走访人大代表、提案者,弄清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全部内容,了解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要求和意见;
(二)办理中走访人大代表、提案者,面商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具备条件的提供多种解决方案供人大代表、提案者选择;
(三)办理后走访人大代表、提案者,征求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意见,特别对人大代表、提案者还有引申的意见和建议,承办单位应给予关注。
第二十四条 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坚持跟踪落实制度。
承办单位应把答复后的跟踪落实作为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责成专人负责。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制定跟踪落实计划,实行建档跟踪,及时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五条 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坚持检查督办制度。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和区政协专委一办,采取现场督办、电话督办、联合督办、会议督办、通报督办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承办单位做好内部检查督办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坚持重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制度。
对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政协确定的重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各承办单位由主要领导组织研究办理,深入调查,与人大代表、提案者共商解决办法。
各承办单位应确定本单位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研究办理,促进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十七条 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坚持安全保密制度。
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办理,严禁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承办单位不得将人大代表、提案者的相关信息泄漏给无关人员。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每届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完毕后,区人民政府可会同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联合召开办理工作总结交流会,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