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开拓国际市场团组和专业展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外经贸企业融资服务,外经贸电子信息服务,外经贸政策培训和宣传,出口自主品牌建设,功能区、外经贸项目和企业的奖励,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项目的奖励,国际买家采购对接活动,以及其他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等给予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或奖励。该项资金由区商务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商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区重大商贸服务设施建设,商业招商活动,社区商业中心或邻里中心建设,标准化菜市场或生鲜超市建设,早餐工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改造升级,商贸节庆活动和业务培训,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超对接”项目,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生活必需品市场信息监测平台建设,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应急体系建设、冬季蔬菜储备项目,商业规划编制等给予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或奖励。该项资金由区商务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区评定3A、4A、5A级景区,四、五星级酒店,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新建、改扩建旅游项目及配套项目,大型节庆活动,旅游市场开发、宣传促销,旅游培训,编制旅游规划,旅游宣传材料设计和制作,旅游商品开发,建设专业运营平台,客源引入,行业社团组织等给予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或奖励。该项资金由区商务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区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特定展会活动,代表新区参加由国家部委、本市、兄弟省市主办的论坛或展会,培育具有发展潜力的展览、会议,引进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展览、会议,组织新区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展览,会展业宣传、推介、招商及基础性工作等给予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或奖励。该资金由区商务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金融创新专项资金。对新落户新区的各类金融机构和股权交易、期货交易、排放权交易等金融要素市场,为新区“十大战役”项目建设扩大贷款融资规模以及为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租赁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各类金融创新业务给予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或奖励等。该项资金由区金融服务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