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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政府外包服务专项资金。用于新区重大项目前期论证、政策研究、决策咨询和项目管理等咨询及专题调研工作的费用支出。该项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及其他相关委局负责管理。

第五节 其他类专项资金

  第三十四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高级人才引进及新区干部培训等。该项资金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委组织部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及审定

  第三十五条 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奖励等使用方式。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贴息项目申报材料:

  (一)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报告及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及附件;

  (四)项目贷款进帐凭证及付息凭证;

  (五)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其中第(二)、(三)、(四)、(五)项可为复印件。复印件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与原件进行核对。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被有关部门批准的认定文件或资格证明文件;

  (二)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项目基本情况文字材料;

  (四)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第(一)、(四)项可为复印件。复印件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与原件进行核对。

  第三十八条 同一个项目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不同的专项资金补贴,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符合条件的项目所需要的扶持资金数额,在全区范围内总体平衡确定每个项目的具体扶持比例或匹配额度。

  第三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表,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到所在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由该部门进行核实和评估,并组织进行审核,审核后报新区主管部门,由新区主管部门组织协助部门共同进行评审,通过后报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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