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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档案工作试行办法

浦东新区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档案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健全新区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企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不断提升重大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浦东新区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新区重大市政工程”)施工的总承包企业。

  第三条 (实施部门)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新区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档案工作的监督督督管理。

  新区市政协会负责新区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信用档案的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第四条 (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

  档案信息自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建的新区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开工之日起采集,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建设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管信息;

  (二)建设单位提供的企业守信履约信息;

  (三)社会公众提供的其它监督信息。

  第五条 (信用的评分和评价)

  新区市政协会每年期末对所采集的信息汇总统计后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情况按年度为周期对企业进行分类评价,评价分为A、B、C三级(信用等级以A级为最高,B级其次,C级最低)。

  第六条 (信用评价的公布和查询)

  企业信用评价每年公布一次,相关企业也可向新区市政协会申请查询,企业信用评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信用评价的更正和处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信用档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于评价结果公布之起十五日内向新区市政协会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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