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市政协会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后进行核查,并在二十日内向异议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异议申请人对新区市政协会作出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申诉。
第八条 (信用评价的应用)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开展新区重大市政工程总承包企业信用档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一)投标前集中提示。采用向建设单位提示的方式,由建设单位参考上年度企业信用档案评价结果,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信用等级较高的施工企业。
(二)评标阶段重点提示。施工评标阶段,招标人评委介绍企业信用档案情况,并将信用档案评价结果提示给评委专家作为参考。
(三)纳入评标办法。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设置信用承诺条款,也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履约能力审查。
第九条 (监督检查)
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对新区市政协会开展的信用档案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具体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试行期限)
本办法试行期为两年。
第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1、《浦东新区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档案评分评价办法》
2、《浦东新区重大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考核表》
3、《承诺书》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一:
浦东新区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信用档案评分评价办法
新区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评分评价办法以守信履约情况的客观和动态信息作为评分依据,评分基准分为100分,占比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情况占72分,业主(代建)单位考核评分占8分,依法守信建设情况占10分,社会影响占10分,并依根据总评分进行分类评价。承包企业承建多个新区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除“立功竞赛”分项外,取其加权平均分作为综合评价依据。评分主体及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