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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地产经纪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活动中,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

  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并按规定注册,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从事房地产活动的专业人员。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是指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按规定注册,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协助房地产经纪人处理房地产经纪有关事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的初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注册及全省经纪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审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工作,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的资格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报名和组织实施考试考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资格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考试报名和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物价主管部门负责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州、市、县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积极加入青海省房地产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大力推动房地产行业诚信建设,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用档案,建立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系统,以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发展和人员素质的提高,促使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居民提供行为规范、诚实信用、信息准确、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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