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的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3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少于1名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不得少于3名;分支机构应有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收费许可证
(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
(六)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七)固定服务场所的证明;
(八)从业人员的资格证和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颁发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附后),并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省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持当地的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到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依照我省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