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
民办高校一线专职辅导员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每个班级要配备1名班主任。加强辅导员工作研究,加大辅导员培训力度,辅导员专项培训经费和辅导员岗位津贴与公办高校享受同等待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5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学生法制和安全教育,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委维稳办、省文明办、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民委、省外事办)
八、规范资产和财务管理
26依法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
民办高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校舍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学校名下。资产过户实行账面原值过户,对资产过户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依法给予政策优惠。(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
27严格会计制度。
捐资举办的学校和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适用公办高校会计制度;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在有关部门制订专门会计制度前,参照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收费使用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票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
营利性学校按规模大小分别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或
小企业会计制度。(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教育厅)
建立学校资金年度预算和财政性资金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省教育厅)
严禁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的举办者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公开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省教育厅、陕西银监局、省金融办)
28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省教育厅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民办高校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年检结论的依据。根据实际情况,交由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进行专项审计。(省教育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