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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24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

  民办高校一线专职辅导员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每个班级要配备1名班主任。加强辅导员工作研究,加大辅导员培训力度,辅导员专项培训经费和辅导员岗位津贴与公办高校享受同等待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5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学生法制和安全教育,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委维稳办、省文明办、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民委、省外事办)

  八、规范资产和财务管理

  26依法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

  民办高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校舍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学校名下。资产过户实行账面原值过户,对资产过户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依法给予政策优惠。(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

  27严格会计制度。

  捐资举办的学校和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适用公办高校会计制度;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在有关部门制订专门会计制度前,参照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收费使用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票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

  营利性学校按规模大小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教育厅)

  建立学校资金年度预算和财政性资金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省教育厅)

  严禁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的举办者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公开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省教育厅、陕西银监局、省金融办)

  28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省教育厅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民办高校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年检结论的依据。根据实际情况,交由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进行专项审计。(省教育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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