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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1)市直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同)在作出行政决定并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救济途径时,应具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如需申请行政复议的,应直接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并附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窗口的详细地址;
  (2)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市直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市直部门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直接到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申请;
  (3)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市直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市直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转送至市行政复议委员会。
  (4)行政复议委员会收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加盖“鄂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专用章”。
  2.集中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组成案件审查小组,集中对案件进行审查、听证、合议等,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审结报告》。
  (1)依法由市政府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人员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批。
  (2)市直部门、垂直、半垂直管理部门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指定3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组成案件审查组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审结报告》,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核、签章。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常任和非常任委员共7人以上参加的会议进行议决:
  1、案情复杂、疑难
  2、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或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3、法定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会议决定的;
  4、申请人、第三人提出会议议决要求,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
  5、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会议议决的;
  6、其他需要会议议决的情形。
  3.集中决定。行政复议案件经集中审查后,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对《审结报告》审批后,《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复议法律意见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及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委托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加盖“鄂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专用章”发出。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各类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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