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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淀北部地区绿色建筑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组织机构

  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成立海淀北部地区绿色建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北部办、海淀园管委会、区市政市容委、国土资源海淀分局、规划海淀分局、区财政局、区投促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房管局、西北旺镇、温泉镇、苏家坨镇、上庄镇,以及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实创科技园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威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范围内,在不增加审批环节的基础上,对海淀北部地区的新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和服务,确保绿色建筑标准的落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海淀北部地区绿色建筑建设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北部办、国土资源海淀分局、规划海淀分局。

  三、过程监管

  (一)立项、规划与土地出让阶段

  1.入区建设单位凭海淀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意见,与政府授权的园区一级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开发合同,并将绿色建筑建设承诺条款(以下简称“承诺条款”)写入土地开发合同,以明确能源、环境等各方面低碳、生态指标。

  2.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专篇时,应明确项目承诺条款的内容,发展改革部门据此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3.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意见时,应明确要求按照承诺条款的内容进行规划设计。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进行土地招拍挂时,应将承诺条款要求作为土地招拍挂条件;进行协议出让土地时,应将承诺条款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

  (二)设计阶段

  1.取得立项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承诺条款内容委托设计,应符合市区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2.设计单位应按照承诺条款的要求进行规划方案和扩初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中增加绿色建筑设计说明和自评估表。

  3.按照承诺条款要求应通过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在建设单位申报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前,必须具备绿色建筑专家预审意见,规划主管部门对具备承诺条款和专家预审意见的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由规划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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