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完善施工图设计之后,在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同时,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
5.建设项目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后,满足一星级绿色建筑要求的项目自愿参加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认证;参加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认证的项目和按照承诺条款要求应通过二星级和三星级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须向办公室提出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预评估申请,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预评估,并出具预评估报告;预评估通过的项目由办公室统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估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委负责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授予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
(三)施工与验收阶段
1.项目施工阶段所有招标文件均应包含承诺条款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时,应提交施工图审查文件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文件,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在项目施工阶段,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管,保障按图施工和绿色施工。
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认真贯彻绿色建筑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保障绿色建筑设计内容的落实,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监理单位应根据绿色建筑设计说明制定监理方案,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
4.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北京市《绿色施工技术规程》,并收集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资料、各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和质量证明文件、废弃物回收记录等;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使用的节能环保材料、施工废弃物管理和设备的选择进行监督。
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执行承诺条款要求、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的指标要求、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绿色施工过程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如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变更项目涉及绿色建筑评价内容的需重新报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按照承诺条款要求应通过三星级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还需重新由建筑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再评估,然后进行施工图再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对变更内容进行施工。
7.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验收前,在进行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进行绿色建筑竣工验收备案。按照承诺条款要求应通过二星级以上(含二星级)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应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专家,按照承诺条款要求和绿色建筑设计说明对项目进行绿色建筑验收性评价,验收性评价达标的,方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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