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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户外广告设施的版面不得出现空置。
  第十一条 禁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施、市政设施、无障碍设施、道路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共设施上,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的广告,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禁止在城市绿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二条 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在非公共空间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查阅在该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设置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并依法接受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设置在公共空间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选择和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者,可以依照本市有关特许经营的规定采取招标方式或拍卖方式,并应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违反户外广告设置有关法规规定的,属于市人民政府已经授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组织拆除;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对依法应当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任人应当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依法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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