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总量按不超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与定点零售药店5000:1的比例配置。
第八条 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执业时间满1年以上。
(二)遵守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药品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社会保险参保率100%。
(三)与已定点的零售药店距离300米以上。
(四)业务负责人和药学人员熟悉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药店经营限于以下范围:
1.《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项目。
2.卫食健字、国食健字保健食品。
3.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及消毒用品。
(六)营业场所
1.同一平面上的连续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2.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3年以上。
(七)工作人员
1.有3名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全职人员,其中至少1名西药师、2名中药师。
2.药学人员熟悉所经营药品的性能、规格及有关法规、制度,能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禁忌及注意事项。
3.营业人员持《医药商品营业员证》上岗。
(八)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备药率
1.西药(规定不允许零售的毒、麻、精、放类药品及调节免疫功能药、抗肿瘤药、注射剂等除外)80%以上。
2.中成药(肿瘤用药、民族药、注射剂等除外)70%以上。
3.中药饮片(不含毒性中药)550种以上。
(九)具备每天15小时以上售药服务能力。
(十)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及熟练的操作人员。
(十一)经市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十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海岛首家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条件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