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四)工作人员名册、社会保险参保凭证。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药学人员相关资格证(职称证明)、营业人员上岗证、工作人员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六)市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近1年内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由各个零售药店独立申请定点资格。
第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受理及审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公布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及受理申报时间。
(二)受理申请:对在规定时限提交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零售药店,予以受理。
(三)组织考试:对申请零售药店的业务负责人、药学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政策考试。
(四)现场评估:对考试合格的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评估。
(五)拟定名单:在现场评估得分合格者中按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拟定点名单。拟定点的零售药店与得分排在其前面的任一拟定点的零售药店相距不足300米的予以淘汰,依次递补。
(六)公示:向社会公示拟授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名单。
(七)公告:向社会公告授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名单。
第十二条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因违规或考核被取消定点资格未满3年。
(三)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第十三条 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做好医疗保险服务的有关准备工作,配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