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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关于印发《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暂行办法》、《珠海市杰出人才奖、珠海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等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八个配套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监察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珠海市卫生局、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八个配套暂行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党委、管委会,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党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珠各单位: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八个配套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反馈。

  附件:1.《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暂行办法》

  2.《珠海市杰出人才奖、珠海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3.《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工作津贴和创业项目启动补贴暂行办法》

  4.《珠海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和引进国外智力暂行办法》

  5.《珠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6.《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7.《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和配偶就业促进暂行办法》

  8.《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补充养老保险和特定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珠海市教育局

珠海市监察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珠海市卫生局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1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选拔和评价体系,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贡献卓越、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领先地位的人才。依业绩与专业水平的差异性,将高层次人才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层级。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审两种方式产生。对符合本办法所列认定条件的直接进行认定;对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秀人才,虽不符合本办法所列认定条件,但其实际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准已达到或接近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通过评审确定。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专业水平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常年进行。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实行总额控制。各层级和各行业领域分配名额,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市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和现有高层次人才队伍结构状况确定,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 加强青年优秀人才队伍建设。对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急需紧缺的人才,根据业绩和发展潜力,每年择优选拔300名左右作为青年优秀人才。青年优秀人才通过评审方式产生,评审工作与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一并组织进行。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工作和青年优秀人才评审工作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及青年优秀人才选拔不受国籍、地域、户籍和身份的限制。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凡在我市工作或来我市创新创业的人员,以及我市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柔性引进(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的人员,达到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标准的,均可申报认定、评审。
  第十条 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其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高度相关且专业水准在所从事的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
  (三)符合规定的年龄要求。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一级)”者,除两院院士外,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二级)”者,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三级)”者,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为“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广东省领军人才。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
  5.长江学者成就奖;
  6.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7.茅盾文学奖;
  8.鲁迅文学奖;
  9.“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
  10.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12.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前2名;
  13.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
  14.珠海市杰出人才奖。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4.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5.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8.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且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结题通知者;
  (五)近5年,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
  (六)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七)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八)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珠海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九)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评审标准
  近5年来,在工作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做出重大的贡献,或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项目且项目发展潜力巨大,实际专业水准、业绩和贡献达到或接近高层次人才(一级)认定标准,在国内相关业界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拔尖人才。
  第十三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二级)”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为“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二级)”: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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