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具有三年以上技术研发工作经历,企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
(二)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担任企业中层以上重要职务,具有战略思维、国际视野、职业素质、现代意识,业绩突出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符合《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具有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按照《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评选产生的优秀技能人才;获得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或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荣誉奖项的技能人才。
(四)所学专业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且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985工程”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优秀毕业生,“211工程”高等院校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四章 认定、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本办法聘请省内外各相关专业领域及有关行业中的优秀专家,组建评委会和各专业评委库。
第二十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按专业(学科)设若干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由5-7名评委组成,设组长1名。
第二十二条 评委的产生。每次评审前,在监督员的监督下, 评委会办公室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组成评委会和专业组。必要时可聘请两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人才、广东省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担任评委。在评委会和专业组中,同一单位的评委人数不得超过2名。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向社会发布认定、评审公告,宣传有关政策,公开认定、评审条件和程序。
(二)申报。采取所在单位推荐或同行专家推荐的方式进行。
1.单位推荐。个人填写《申报表》,提交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加具推荐意见,送主管部门或所属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同行专家推荐。2名以上业内知名专家书面推荐,个人填写《申报表》及提交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推荐人负责核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直接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初审。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能证明申报人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认定、评审条件,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四)认定和评审。
1.对申报认定的申报人,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认定条件提出人选。
2.对申报评审的申报人,由评委会按以下程序对申报人进行评审,提出候选人。
(1)专业组提名。各专业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在对申报人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基础上进行投票。专业组根据专业、层级分配名额1:2的比例,按得票多少确定提名人选,提名人选得票必须达到半数以上。
(2)评委会评审。评委会认真听取专业组对提名人选的评议汇报,审阅提名人选的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评委会根据专业、层级分配名额,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得票必须达到半数以上。
(五)审核。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候选人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
(六)公示。对通过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发证。对审批通过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第二十四条 青年优秀人才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向社会发布评审公告,宣传有关政策,公开评审条件和程序。
(二)申报。采取所在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个人填写《申报表》,提交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加具推荐意见,送主管部门或所属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初审。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或推荐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能证明申报人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评审条件,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四)评审。
由评委会按以下程序对申报人进行评审,提出人选。
1.专业组提名。各专业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在对申报人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基础上进行投票。专业组根据专业分配名额1:1.5的比例,按得票多少提名人选。
2.评委会评审。评委会认真听取专业组对提名人选的评议汇报,审阅提名人选的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评委会根据专业分配名额,按得票多少确定人选。
(五)审核。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人选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
(六)公示。对通过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发证。对审批通过的青年优秀人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书》。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我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服务,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为5年,青年优秀人才培养期为3年。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内,达到更高层级认定、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层级人才认定、评审,经认定、评审通过者,其管理服务期重新计算。经认定、评审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和培养期内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青年优秀人才培养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不能再次申报青年优秀人才评审。
第二十七条 对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进行考核管理。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考核管理工作,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协助管理,所在单位配合考核。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八条 对离开我市或不再与我市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以及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终止其“珠海市高层次人才”或“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资格,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资格,收回高层次人才证书或青年优秀人才证书,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一)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证书或青年优秀人才证书的;
(三)管理服务期或培养期内受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需要取消高层次人才证书或青年优秀人才证书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留学人员和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来珠海创新创业的,为其申请高层次人才评审开辟绿色通道。
第三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认定、评审、考核、管理等费用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珠海市杰出人才奖、珠海市突出贡献人才奖
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良好氛围,促进创新型珠海建设,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