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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关于印发《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暂行办法》、《珠海市杰出人才奖、珠海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等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八个配套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设立珠海市杰出人才奖(以下简称“杰出人才奖”),表彰和奖励为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优秀个人或团队,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授奖的个人或团队不超过2个,无符合评选条件者可空缺。当选者可获得市人民政府奖励500万元。
  第三条 设立珠海市突出贡献人才奖(以下简称“突出贡献人才奖”),表彰和奖励在我市科研、技术、技能、文化和管理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当选者可获得市人民政府奖励50万元。
  第四条 杰出人才奖和突出贡献人才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突出工作实绩、科研成果和创新创造。
  第五条 杰出人才奖和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工作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杰出人才奖和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不受国籍、地域、户籍和身份的限制。
  第七条 申报杰出人才奖的个人或团队应当遵纪守法,业绩突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经济建设或现代产业发展中业绩卓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二)在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领域取得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研究成果,为我市科学进步做出巨大贡献;
  (三)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发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要成果,或在我市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取得重大的系统性、创新性成果,解决了重大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能源开发利用方面进行自主创新,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形成市场竞争力强、主导产业发展的名牌产品,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其他领域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申报突出贡献人才奖者应当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且在近五年来,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一)获得省级以上发明专利奖或国际、国家科技奖项,并由此为本市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或在科学领域产生重大影响;
  (二)在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为本市做出突出贡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并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
  (三)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物、体育等社会科学领域为本市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显著,并在国际或国内产生较大影响;在本市科研教学工作中,其学术研究、教学理论、方法和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成绩显著,在全国享有较高声誉;在重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控制和科技创新中为本市做出突出贡献,能凝聚优秀团队和带领本学科持续发展;
  (四)在职业技能领域,具有高技艺技能,在技术革新改造中,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能方法,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技能等方面为本市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在其他领域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对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三章 杰出人才奖评选程序

  第九条 市人才办聘请市内外有关专家组成杰出人才奖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评委若干名,并设若干专家评审组。评选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评委实行聘任制,一届一聘。
  第十条 杰出人才奖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向社会公布评选范围、条件和工作程序等。
  (二)推荐。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或团队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1.各区(经济功能区)党委、人民政府(管委会);
  2.市直有关部门;
  3.中央、省驻珠单位;
  4.同一领域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联名推荐。
  (三)审核。市人才办统一受理申报资料。被推荐对象需填写《珠海市杰出人才奖申报书》,报送相关业绩、事迹证明材料,并对申报书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或专家、市人才办分别对申报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复审,保证其真实、可靠。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评选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第一轮评选,再提交评选委员会进行票决。评选投票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评选委员会评委参加方为有效,获到会评选委员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按应选名额和得票多少,确定拟奖励人选或团队。
  (五)考察。拟奖励人选或团队确定后,由市人才办组织专家考察组对其进行全面考察。
  (六)公示。考察通过并经市人才办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在媒体上公示七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人选或团队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才办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署个人真实姓名。由有关部门会同拟奖励人选或团队所在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并提供核查报告,提交评选委员会裁定。市人才办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告异议核查情况和裁定结果,并将相关情况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或专家。

第四章 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市人才办聘请市内外有关专家组成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评委若干名。评选时设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两个领域组(每组由9名评委组成)、若干个行业组(每组由7名评委组成)和若干个专业组(每组由5名评委组成)。评委实行聘任制,一届一聘。
  第十二条 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向社会公布评选范围、条件和工作程序等。
  (二)推荐。采取单位推荐或同行专家推荐两种方式。
  1.单位推荐。用人单位经集体研究提出"突出贡献人才奖"推荐人选,并在所在单位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珠海市突出贡献人才奖申报书》,报送相关业绩、事迹证明材料,并对申报书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每个单位推荐人数一般不超过1名。
  2.同行专家推荐。由同一领域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联名书面推荐,个人填写《珠海市突出贡献人才奖申报书》及报送相关业绩、事迹证明材料,推荐专家对申报书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核。市人才办统一受理参评材料,并对参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评选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评选委员会对参评人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专家组提名(第一轮)。按参评人所属学科(专业)划分若干专业组,各专业组按照评选条件对参评人的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进行评价、投票,并按得票多少确定提名人选,每组提名人选不超过4名。
  2.行业组推荐(第二轮)。按被提名人所属行业,划分若干行业组,对被提名人进行评价、投票,并按得票多少确定推荐人选,每组推荐人选不超过5名。
  3.领域组审议(第三轮)。按被推荐人所属领域划分为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2个领域组,对被推荐人进行审议、投票。按分配名额1 :1.5的比例和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得票必须达到半数以上。
  4.评选委员会确定(第四轮)。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审议、投票,按分配名额1 :1的比例和得票多少确定拟奖励人选。拟奖励人选得票必须达到半数以上。
  (五)考察。拟奖励人选确定后,由市人才办组织专家考察组对其进行全面考察。
  (六)公示。考察通过并经市人才办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在媒体上公示七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人选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才办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署个人真实姓名。由有关部门会同拟奖励人选所在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并提供核查报告,提交评选委员会裁定。市人才办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告异议核查情况和裁定结果,并将相关情况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或专家。

第五章 授 奖

  第十三条 杰出人才奖和突出贡献人才奖拟奖励人选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市委、市人民政府向杰出人才奖或突出贡献人才奖获得者颁发《珠海市杰出人才奖荣誉证书》或《珠海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荣誉证书》和奖金。杰出人才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其中50%属获奖个人或团队所得,50%作为获奖个人或团队的专项工作经费;突出贡献人才奖奖金全部属获奖者个人所得。
  杰出人才奖和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经费及奖金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及纪律

  第十五条 评选全过程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人有近亲或利害关系的人员,均不得担任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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