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关于印发《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暂行办法》、《珠海市杰出人才奖、珠海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等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八个配套暂行办法的通知

  (八)拨付。对经市政府审批同意正式立项的,按规定程序拨付。首次拨付资助总金额的40%作为创业项目启动补贴,其余部分在2年内根据项目进度分两期拨付。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创业项目启动补贴与高层次海外人才享受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创业资助,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或青年优秀人才年度综合考核过程中,对享受工作津贴的,其创新研发成果、个人成长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创业项目启动补贴资金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项目承担单位需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工贸信息化局签订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启动补贴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创业项目相关研发及产业化目标,规范创业项目启动补贴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工贸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启动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追踪成效和绩效评价,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每年年末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启动补贴资金执行报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工贸信息化局分别备案。
  第十九条 所资助项目的实施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及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单位或个人对以上专项补贴资金使用不当或中止项目的,停止发放补贴。单位和个人如有弄虚作假,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4
珠海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
和引进国外智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业,提升珠海人才开发的国际化水平,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高水平外国专家,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海外高层次人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并在管理服务期内;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其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
  (三)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已完成前期研发,经过中试阶段后,可直接进行产业化。
  (四)海外高层次人才为企业主要创办人,在其创办的企业或入股企业中所占股份在30%以上,且实际出资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包括产业发展、科教文卫两类。
  (一)产业发展类项目是指我市“三高”产业、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以及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领域为解决技术和管理难题、培养技术管理人才所实施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
  (二)科教文卫类项目是指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类事业单位为开展科研、教学工作所实施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

第二章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办法

  第四条 来珠海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申请支持,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创业资助。对入选国家、省创新创业资助计划的,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
  第五条 加大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的支持力度。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资助。团队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计划的,按二分之一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第六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租用场地的,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给予场地租金补贴,低于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按实际场地租金补贴。租金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为3年。
  第七条 在珠海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入住留学人员公寓的,经批准入住后,3年内免交租金。
  第八条 我市根据产业发展导向建立的科技创新公共实验室,以及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可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使用。
  第九条 为外国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外国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含配偶和子女),可凭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申办2-5年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
  第十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珠海创业,享受我市颁发的各项旨在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同一性质的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资助申报和评审办法按照《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人字〔2008〕98号)的规定执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引进评审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章 引进国外智力补贴办法

  第十二条 珠海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委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并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择优资助。
  第十三条 凡我市引智项目引进的外国专家应符合国家对外国专家所应具备资格条件的规定:
  (一)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在聘用单位担任中、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
  (二)外国科教文卫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经费补贴标准
  (一)产业发展类项目:经评审列入我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补贴计划的,每引进一位专家每年给予5万经费补贴,项目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15万元;
  (二)科教文卫类项目:经评审列入我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补贴计划的,每聘请一位专家每年给予3万补贴经费,项目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6万元;
  (三)国家或省批准立项给予经费资助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按1:1的比例配套资助。
  第十五条 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补贴经费使用范围:
  (一)产业发展类项目的补贴经费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引进外国专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国内食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费用,也可按一定比例支付专家薪酬。
  (二)科教文卫类项目的补贴经费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实施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国内食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申报评审程序:
  (一)公告。面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公告。
  (二)申报。申报单位填写《珠海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申请表》,连同项目计划书、可行性报告、经费预算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
  (三)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择优资助。
  (四)公示。通过专家评审列为拟补贴的项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五)审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政府审批立项。
  第十七条 项目采取先执行,后核销、拨付的方式将补贴拨付给项目执行单位。每年年末,项目执行单位须认真填报《珠海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执行情况表》,经核实无误后,予以拨付当年度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补贴经费。
  第十八条 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补贴经费额度,一般按上述补贴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的实际发生额确定。费用超过补贴标准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确定。
  第十九条 引进国外智力项目须当年执行,项目实施所引进外国专家应在当年到位;项目当年补贴额度未使用完的,不得结转到下一年。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