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关于印发《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暂行办法》、《珠海市杰出人才奖、珠海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等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八个配套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在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包括书面材料以及反映专家工作和引智成果的图片资料)。不及时上报引进项目总结的项目实施单位,将不受理该单位申请新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年度计划,对项目单位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以上专项补贴资金使用不当或中止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停止发放补贴。单位和个人如有弄虚作假,获取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5
  珠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培养和造就创新型、复合型、战略型人才,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 号)、《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和《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是指在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我市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健全完善制度,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有关政策、工作规程、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设立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申报工作;
  (三)负责博士后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人员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四)负责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评估和评比工作;
  (五)负责市博士后补贴经费的审核、管理工作;
  (六)其他相关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协调管理。
  第七条 设立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和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应制定博士后管理的具体办法,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的设立与管理

  第八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可申请设立工作站。工作站的设立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申报设立工作站的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推荐申报设站。
  第十条 申报设立工作站的程序:
  (一)申报。拟设立工作站的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要求审核材料、实地考察、筛选、提出审核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拟推荐材料进行复核后上报。
  (三)审批。省博士后管理部门组织初评后上报;经专家评议,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要制定工作站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成立专门的领导协调机构,由单位主要领导主抓,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要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博士后研究课题及招收计划、科研工作的指导、具体时间安排等),于每年年初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和推行博士后工作评估制度。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具体评估办法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号)执行。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管理工作优秀的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具备设站条件但尚未设站的单位,经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采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成果转化基地、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等模式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
  第十六条 鼓励研发实力雄厚、研究课题充足、经营状况良好、能够长期作为博士后培养基地的园区或企业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探索博士后工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新途径。
  第十七条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建立,由合作流动站单位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批。对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八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经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要依托课题选择有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流动站,主动与其联系和沟通,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人员。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委托流动站进行招收。
  第二十条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程序:
  (一)发布信息。设站单位根据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选定课题,确定招收条件和程序,编制博士后招收简章,通过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利用媒体、互联网、学术交流会、洽谈会等平台广泛宣传、公开发布。
  (二)提出申请。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委托或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或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三)确定人选。设站单位对申请者进行审核、筛选,选定合作流动站单位;联合流动站单位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确定招收人选。
  (四)签订协议。人选确定后,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人员三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五)进站备案。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我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进站手续,在规定时限内进站,并将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以设站单位为主,流动站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双方应严格按共同签订的《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